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发(主席令第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534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42号)
关于发布《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的通告(工信部信管【2015】484号)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承诺
关于境外直接上市的境内企业申请经营电信业务适用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函【2009】第71号)
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对外开放增值电信业务的意见(工信部联通【2013】410号)
关于放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外资股比限制的通告(工信部通【2015】196)
关于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开展电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告(工信部通信【2016】222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正式商用的通告(工信部通信【2018】70号)
设立和规范项目实施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一)《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第534号令)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2号部令)
外资ICP-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
外资EDI-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可以开放至100%(类似于淘宝、天猫)
是指外国投资者同中国投资者在境内依法以中外合资经营形式,共同投资设立的经营电信业务的企业。
1、经营全国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基础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
2、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3、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基础电信业务的,起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起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4、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除外)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49%。
5、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
100%外资企业申请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和法人身份证
(二)章程(带工商调档)
(三)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
(四)外资公司登记(营业执照和公司基本情况,所有的外资)
(五)外资公司近3年的年报或审计报告(需另加一份中文翻译)
(六)外资资信证明
(七)外方主要投资者相关运营经验,业绩证明
(八)法人、负责人、联系人的联系方式(姓名、固话、手机、传真、邮箱)外方申请公司
中外合资企业申请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和法人身份证
(二)申请公司章程(带工商调档)
(三)申请公司房屋租赁合同和房产证原件扫描件
(四)中方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扫描件
(五)外资公司登记(营业执照和公司基本情况)
(六)外方投资者的经营许可证原件扫描件
(七)外方投资者过去3年的公司年报原件扫描件
(八)外方投资者的资信证明原件扫描件
(九)合资公司拟通过已有公司股权转让方式成立的,应提交股权转让协议原件扫描件
(十)法人、负责人、联系人的联系方式(姓名、固话、手机、传真、邮箱)外方申请公司
办理企业的股东是内资企业,股权如何判断为外资?
股权的追溯是按照自然人划分的,如果一级股东有不是自然人的,就必须往下一级追溯股权,直到追到到其股权掌握者为自然 人等。(上市企业仅追溯前10流通股的股权详情)